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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(商业企业、房地产企业除外)审批

发布日期:2016-07-05 09:35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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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名称 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(商业企业、房地产企业除外)审批
依据、颁布主体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年第8号);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8号);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0号);
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2001年第311号);
5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》(外贸部令1995年第6号);
6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2005年第451号;
7.《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》(工商外企字[2006]第81号);
8. 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(2015年修订)》(发改委 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)。
实施主体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
 
 
 
 
审批要件
及申报材料
1.企业申请书1份(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、盖章; 外国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)。(范本
2.合资(合作)企业合同原件1份(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、盖章; 外国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)。(范本
3.合资(合作)企业章程原件1份(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、盖章; 外国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)。(范本
4.济南市国家安全局《租、购房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书》原件1份。
5.合资(合作)企业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(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、盖章; 外国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)。(范本
6.中国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(加盖中国投资方企业公章)。
7.外国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(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等)或自然人身份证明[根据各国实际情况,如:律师行/政府/法院/税务等部门公证,并经我国驻该国使(领)馆认证]原件1份,自然人也可出具带有入境记录的护照原件。港澳地区投资方提供律师行出具的主体资格公证文件原件1份,自然人出具港澳地区通行证原件;台湾地区投资方提供法院出具的主体资格公证文件原件1份,自然人出具带有入境记录的台胞证原件。
8.外国投资方当年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(自然人当年银行存款证
明)。
9.中国投资方拟任董事委派书原件1份(中国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、盖章)。(范本
10.外国投资方拟任董事委派书原件1份(外国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、盖章; 外国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)。(范本
11.中国投资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原件1份。
12.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复印件1份。
13.外国投资方(授权人)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(被授权人)签署的《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》原件1份。(范本
14.技术转让(引进)合同复印件1份(验看原件)(技术作价出资提供)。
15.审批机关所需其他材料。
前置性审批条件 济南市国家安全局《租、购房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书》
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
上报机关

  审批地点:济南市站前街9号济南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3070投促局窗口

  联系电话:68966375、68966376

  受理时间: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:00-12:00 下午1:00-5:3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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